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和美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2民初28号
原告: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南关街64号5号楼2单元231室。
法定代表人:代守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和美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晟,**,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和美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88元,由原告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马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