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与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民申36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品骏快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南关街64号5号楼2单元231室。
法定代表人:代守勤,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海品骏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品骏快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