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2民初1858号
原告:青海法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兵,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南关街。
法定代表人:代守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法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守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法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法途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法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2元,由青海法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