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初1156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对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9)苏0684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0行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中第10行“2019年4日8”补正为“2019年4月8日”。
审判员 沈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