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北票久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1民初2177号
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千山街**。
法定代表人:肖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力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久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体育场社区
法定代表人:龚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文,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北票久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久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4元,减半收取6002元由原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杰
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
人民陪审员  闻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云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