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81民初287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千山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肖瑞。
原告***与被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建杰
人民陪审员 李桂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