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尊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375号 原告:辽宁尊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轻大厦8号楼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千山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湾湾,朝阳市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辽宁尊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尊诺石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尊诺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2.50元,由原告负担。 退还原告2,772.50元。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车芮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