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2171号
原告:***,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纯常,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河北全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城东苑康宁路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立,公司副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全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贺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孙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