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7330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被告大冶市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环镇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茗福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演,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第三人***,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原告***诉被告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
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军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