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524号
原告:湖北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长乐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环镇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31日通知原告湖北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050元,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