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异20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原名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4号(绿色佳园)。
代表人:**,系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汉商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矿冶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裕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湛月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毛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茗山乡子**。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腾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黄狮蟹街(邮苑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发,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劲牌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汉商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裕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毛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腾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发、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石开工艺青铜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石开工艺青铜公司称,贵院在执行中冻结了我公司的拆迁补偿款467万元。经财务审计我公司目前负债1亿多元,明显资不抵债,欠工人工资542万余元、城西厂搬迁费37.6万元等,其他债务目前无能力偿还。故请求法院对该拆迁补偿款予以解冻。
本院查明,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与大冶市汉商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裕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毛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腾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发、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鄂028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大冶市汉商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代偿款8252240.13元及利息,大冶市裕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毛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腾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发、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0)鄂0281执恢35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石开工艺青铜公司在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给付的装饰、附着物等拆迁补偿款10458716.12元。同年8月6日,本院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异议人石开工艺青铜公司就上述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深圳鑫九博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1份,载明截至2021年8月31日,石开工艺青铜公司资产总额为81418914.99元,负债总额为106593384.40元。负债包括短期借款13985000元、应付账款1809013.34元、预收账款5185920元、应付职工薪酬款5429111.51元、应交税费1794953.10元及其他应付款78389386.45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石开工艺青铜公司对大冶市拆迁办享有的拆迁补偿款系到期债权,本院裁定冻结并无不当。但该拆迁补偿款不足以支付石开工艺青铜公司应付的职工薪酬款及搬迁费等,故异议人石开工艺青铜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20)鄂0281执恢355号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