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加建预搅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沪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3493号
原告:上海建工加建预搅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徐田龙,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金。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加建预搅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徐熙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康雅莉
书 记 员 李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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