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百合绿洁有限公司

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百合绿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中立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百合绿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全,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百合绿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历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裁定,驳回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登记注册地址虽为济南市历下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辖区内。被告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未变更,对被告所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不符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公司登记注册地址虽为济南市历下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济南市市中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济南百合绿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2月15日,济南百合绿洁有限公司与山东捷诺特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济南百合绿洁有限公司将其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的场地租赁给山东捷诺特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使用。2011年1月19日,山东捷诺特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济南积翠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卫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