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与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垦利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517号
原告: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动力机械厂东邻2号。
经营者:***,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垦利县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育才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原告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与被告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垦利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