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3326号
申请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0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