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执保246号
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5775847F。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颖,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晓君,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0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益盛石油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872088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公民身份代码370523195606132015。
被申请人:***,女,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公民身份代码370523195409302046。
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东营市益盛石油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东营市益盛石油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东营市益盛石油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