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

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财保164号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395645443W。
负责人:王英,职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东临公路东南侧香岚湾生态园商业A区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74524904。
法定代表人:徐先梅,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05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05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红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伍 仪
代理书记员  吴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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