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特28号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395645443W。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新区东临公路东南侧香岚湾生态园商业A区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31881H。
法定代表人:徐先梅,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怀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8月10日经新化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建“永兴凤凰”项目,与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为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商品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的规格、单价、数量、结算方法以及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依约向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供应成品,但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等费用,截至2022年8月9日,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加工费2375883.8元;因逾期支付加工费产生违约金129256元;另因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债权产生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630.56元、律师费80000元。以上合计2592770.36元。现通过调解,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129256元及部分律师费30630.56元,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仅向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加工费2375883.8元、部分律师费49369.4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630.56元,合计2432883.8元;
二、上述款项2432883.8元,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湘1322财保164号诉前财产保全解除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支付加工费1375883.8元、律师费49369.44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630.56元,合计1432883.8元;剩余货款1000000元,于2022年9月21日前付清,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当日向人民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解除对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前述所有款项支付至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付款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如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足额履行任一付款义务,则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可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付款项,且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需另行向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因调解放弃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此外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有权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要求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欠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委存档一份、送新化县人民法院一份进行司法确认,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正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经新化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刘志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伍 仪
代理书记员 吴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