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永川商贸城)18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14572673。
法定代表人:黄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村家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80466565。
法定代表人:罗章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报酬1455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80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3月17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455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80元,到位标的0元,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1455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8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宏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30执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元烽
审判员  丁军华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