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8民初5197号
原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永川商贸城)18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14572673.
法定代表人:黄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水秀,系公司员工,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至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6246143R。
法定代表人:陈松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安公司)与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庭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水秀,楠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30990元及违约金(以14619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付清为止;以548242.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解除双方签订的《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分包工程工程款抵偿协议》;3.确认原告在932562.70元范围内对被告楠庭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了《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2018年3月28日签订了《弱电桥架安装施工合同书》、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弱电桥架安装施工合同书2》、2018年8月6签订了《1F门面排油烟管安装施工合同书》以及《1F门面供电线安装施工合同书》。5个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完成了案涉五个合同的合同内容,并交付给了被告,2019年12月27日,案涉项目取得了竣工备案证。2019年10月25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应得工程款830990元,被告于2019年6月4日支付了100000元。余款未支付。后双方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了《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分包工程工程款抵偿协议》,约定被告以项目负四层10个车位作价抵偿未付的工程款73099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最近才得知,被告用于抵偿原告工程款的车位均已被查封,无法实现抵偿目的。故提起上述请求。
楠庭公司辩称,拖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已支付了250000元。同意解除抵偿协议。原告的优先权已经过了行使期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了《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2018年3月28日签订了《弱电桥架安装施工合同书》、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弱电桥架安装施工合同书2》、2018年8月6签订了《1F门面排油烟管安装施工合同书》以及《1F门面供电线安装施工合同书》。其中2018年1月20日签订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包干总价445000元,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待原告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时,被告支付总价款的20%,待被告取得竣工备案证后支付总价的75%,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给原告。该合同还约定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按照未付工程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其他四个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同《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但均未有违约条款。5个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完成了案涉五个合同的合同内容,并交付给了被告,2019年12月27日,案涉项目取得了竣工备案证。2019年10月25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应得工程款830990元,被告于2019年6月4日支付了100000元。余款未支付。案涉工程,2019年7月24日,经验收合格原告移交给被告。2019年12月27日,被告取得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同时查明,双方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了《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分包工程工程款抵偿协议》,约定被告以项目负四层10个车位作价抵偿未付的工程款73099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得知,被告用于抵偿原告工程款的车位均已被查封,无法实现抵偿目的。
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对于解除抵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尊重,并以此解除双方的抵偿协议。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系通过新债偿还旧债,因新债现无法履行,应根据旧债确认本案债权债务。对于工程款金额来看,双方确认总价款为83099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0元,尚余730990元。根据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2019年7月24日后应当支付原告166198元(830990*0.2),已付100000元,尚需支付66198元。2019年12月27日后需要支付623242.50元(830990*0.75),而对于违约金的计算,鉴于双方5份合同仅由《弱电桥架安装施工合同书》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他合同并未违约条款的明确约定,本院根据各个合同金额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确认。其中《弱电桥架安装施工合同书》的金额为445000元,根据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在2019年7月24日前应当支付89000元(445000*0.2)。鉴于被告在该时间点之前支付了100000元,因此基于该合同的违约金仅计算2019年12月27日之后的。结合合同约定,本院确认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337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为止,以397240元为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为止。
至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因案涉工程系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应当享有优先权。对于被告辩称的行使优先权时间已过,本院认为,根据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新的付款时间,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从新的付款时间开始计算,而本案中,双方系通过以房抵偿的方式偿还工程款,该种债务的消灭时间点系抵偿的房屋过户后,本案中抵偿的房屋未能过户,双方庭审中同意解除抵偿协议,视为重新履行原来的债务即支付工程款,支付时间即应为解除抵偿协议开始,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工程优先权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间。但原告优先权的范围应为在工程款730990元范围内就其施工完成的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在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的增值部分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0990元及违约金(以3337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为止;以3972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解除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分包工程工程款抵偿协议》;
三、确认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730990元范围内就其施工完成的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在萱花旅社片区改造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的增值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4元,减半收取6467元,由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京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叶向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