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5988号
原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二区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14572673。
法定代表人:黄军。
被告: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88号至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6246143R。
法定代表人:陈松荣。
本院在审理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楠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长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