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18民初6138号
原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14572673。
法定代表人:黄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水秀,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765902612T。
法定代表人:袁长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娜,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镐汶,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水秀、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娜和罗镐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66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78666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补偿原告竞标保证金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政府采购中标了被告采购的红外测油仪一套。2016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原告发出《退货通知书》。原告对被告的检测方式和验收结论表示怀疑,遂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告发出《对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采购的红外测油仪退货通知的质疑函》。双方多次沟通后,被告仍坚持退货。被告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对仪器进行验收,被告做出的验收结论无效,发出的《退货通知书》亦无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以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辩称:《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了验收标准,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的约定;《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萃取仪的型号为JKQ-3B(密闭式),而原告送货的型号为JKQ-Ⅲ(敞开式);原告没有按照采购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约定型号的产品,原告属于根本违约;《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余款10%作为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不计息)”,原告提供的产品没有验收合格,原告无权要求支付货款;《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后,由财政部门以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即使原告提供的产品合格,也应当由财政部门支付货款;原告没有向被告交纳竞标保证金,而是向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办公室交纳竞标保证金,被告没有义务退还;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验收不合格或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约定,其保证金不应当退还。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重庆市永川区竞争性谈判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标准文本》(2015年版),其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邀请函。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为采购单位申请采购的红外分光测油仪(货物名称)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竞标。1.谈判项目内容。名称为红外分光测油仪,采购预算为15万元,竞标保证金为3000元,采购人为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5.3竞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非成交商的竞标保证金,在当日内不计息退还;第二成交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公示期满且无质疑后不计息退还;第一成交商的竞标保证金在公示期满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第二部分,竞标供应商须知。其中3.5.1.3载明,报价包括招标货物、安装、税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验收等所有费用。9.1载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成验收小组或邀请第三方(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按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应的货物质量进行验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采购项目一览表,货物名称为红外分光测油仪一套。二、采购项目技术需求。1.仪器组成:红外分光测油仪配备1cm和4cm带盖石英比色皿各一对,萃取仪、旋转震荡仪、电脑各一台。2.红外分光测油仪技术参数:2.1样品测量值由仪器校正系数和原始吸光度按照公式ρ=X*A2930+Y*A2960+Z(A3030-A2930÷F)计算得出。2.2仪器检出限:满足当样品体积为1000ml,萃取液体积为25ml(即萃取比例为40倍),使用4cm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0.01㎎/L;仪器检出限要求<0.2㎎/L油类标准溶液;2.3重复性:RSD≤2%。2.4波数范围:在3400cm-1至2400cm-1之间进行扫描。2.5吸光度范围:0.0000~2.0000AU。2.6仪器检测范围:0.0~100mg/L。准确度误差:≤±5%。2.8可以选用四氯乙烯或四氯化碳双系统萃取模式。2.9基线稳定性:零点实时自动调整,无零点漂移。2.10可升级为全自动红外分光测油仪。3.红外测油仪工作条件。3.1电源要求:220VAC(交流)+/-10%,50HZ。3.2环境湿度:+5~+45℃。3.3相对湿度20-85%。4.旋转震荡器技术参数:震荡频次可达300次/min。5.萃取仪仪器技术参数:5.1萃取加标回收率≥95%;每组可以同时萃取≥3组样品。萃取时间≤180s。5.2设定好条件后,可实现一键萃取,萃取过程全封闭,无需人工接触溶剂,减轻人员工作量,安全性高。6.电脑技术参数:6.1CPU:四代i5处理器;运行内存:4GB;硬盘:≥500GB;显卡:2G独立显卡。6.2显示器分辨率:尺寸:≥20英寸;分辨率:1920*1080;显示比例:16:9;6.3电源线、鼠标、键盘附件齐全。7.提供所投仪器的区级及以上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校准证书复印件。三、附件、图纸及包装要件。所有产品的附件、图纸及包装均按照制造商规定的产品包装和随机标准提供。四、项目商务要求。其中4.4报价要求,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包含货物、安装、税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验收等所有费用。4.6售后服务内容,竞标供应商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4.6.1.1电话咨询: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4.6.1.2现场响应: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在4小时内到达(远郊区6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4.10培训,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2016年8月17日,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办公室交纳保证金3000元。
2016年9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需方)、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供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机构)签订《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商品名称为红外分光测油仪(配备1cm和4cm带盖石英比色皿各一对)(规格型号JKY-2A,数量1台,综合单价53000元)、萃取仪(规格型号JKQ-3B型,数量1台,综合单价7966元)、旋转震荡仪(规格型号YKW-303,数量1台,综合单价13000元)、电脑(规格型号组装,数量1台,综合单价47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内;交货地点为采购单位指定地点。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供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供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如下:1.1质保期限两年,质保期内如出现对数据有影响的非人为的仪器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新仪器;1.2保修范围为全部设备,人为原因、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坏除外;1.3服务措施为上门服务;1.4质保期后服务为成本价+人工费有偿服务;……1.6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验收不合格或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交提货方式为送货上门。4.验收标准和方法按招标文件,如有异议,请于三日内提出。5.付款方式: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不计息)。5.1由财政部门付款的情况。5.1.1供应商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5.1.2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发票。5.1.3采购人提交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财务章)、资金支付申请表等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5.1.4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提交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以转账方式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7.其他约定事项:7.1采购文件及其补遗文件、竞标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7.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016年12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向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退货通知书》,载明:我单位检测人员在对贵公司提供的红外测油仪进行验收测试过程中发现,贵公司提供的红外测油仪不符合《采购文件标准文本》中“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1.验收时分别用以下浓度的油类标准溶液进行测试:(1)0.2mg/L(采购文件要求的仪器检出限),测试仪器无响应,不符合采购文件中2.2、2.3、2.7的技术参数要求;(2)0.4mg/L(采购文件要求的方法检出限),测试仪器无响应,不符合采购文件中2.2、2.3、2.7的技术参数要求;(3)0.8mg/L(2倍仪器检出限,4倍方法检出限),测试仪器无响应,不符合采购文件中2.2、2.3、2.7的技术参数要求;(4)1.6mg/L(按40倍萃取比例换算,即为HJ637-2012中规定的测定下限),测试结果不符合采购文件中2.3和2.7的技术参数要求;(5)2.0mg/L(按40倍萃取比例换算,GB3838-2002中Ⅲ类水的石油类限值),测试结果不符合采购文件中2.3和2.7的技术参数要求;(6)20.0mg/L,测试结果不符合采购文件中2.7的技术参数要求。2.该仪器的波数范围为3077.43cm-1至2898.1cm-1,不符合采购文件中2.4“波数范围:在3400cm-1至2400cm-1之间进行扫描”的技术参数要求。3.该仪器只有四氯化碳萃取模式,定点测定只有四氯化碳模式的固定波束,不具备四氯乙烯萃取模式,不符合采购文件中2.8的技术参数要求。4.该仪器仅为简单的红外测油仪,不具备升级为全自动红外测油仪的条件,也未提供可升级为全自动红外测油仪的可行性方案,不符合采购文件中2.10的技术参数要求。5.验收时水样做萃取加标回收率试验,测定结果不符合采购文件中5.1“萃取加标回收率≥95%”的技术参数要求。6.该仪器的萃取仪为敞口式搅拌萃取过程,不符合采购文件中5.2“设定好条件后,可实现一键萃取,萃取过程全封闭,无需人工接触溶剂,减轻人员工作量,安全性高”的技术参数要求。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该设备无条件退货,请贵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单位实验室拉回你公司的仪器,同时废止购销合同。2016年12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向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退货通知书》。
2016年12月9日,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发出《对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采购的红外测油仪退货通知的质疑函》,载明:我公司投标的JKY-2A型红外测油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1.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未规定检测方法,如规定了特定检测方法,按规定执行,未规定,则默认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采购人不按照国家检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50-2012水中油分浓度分析仪》的检定方法进行检定,按自己想象的、独创的、不符合仪器常识的检测方法进行实验,作出的验收结论,我公司不认可。2.采购人做验收实验时,仪器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未在场,我公司对采购人实验时是否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了预热、是否对仪器进行了正确校准不得而知。3.我公司对采购人实验人员配制的标准样品的准确性表示怀疑。4.已更换的仪器符合采购文件中2.4“波数范围:在3400cm-l至2400cm-l之间进行扫描”的技术参数要求。5.该仪器可使用四氯化碳、四氯乙烯、三氯三氟乙烷、S316等多种试剂作为萃取剂,萃取模式都一样。所谓“四氯乙烯或四氯化碳双系统萃取模式”是个别厂家认为编制的控标条款。如使用不同的试剂,采取不同的波数则严重违反“HJ637-2012”的方法规定。6.将该仪器样品池更换为流通式样品池,装入仪器厂家的JKY-6A全型自动测油仪中即为全自动测油仪。仪器厂家可随时为用户升级服务。7.未知采购人实验方法,该萃取仪经众多用户使用证明完全达到“萃取加标回收率≥95%”的技术参数要求。8.敞口式萃取仪是为方便用户操作专门设计的,具有取、放萃取瓶方便快捷、清洗方便的特点。可为采购人更换“一键萃取,萃取过程全封闭”的JKQ-ⅢA型萃取器。
同时查明,签订《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之前,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购买的仪器送到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并进行了安装调试。2016年11月,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将红外测油仪和萃取仪搬走,退回生产厂家更换。2016年11月21日,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将更换的红外测油仪送回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将更换的萃取仪送回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向本院提起诉讼,以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仪器不能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参数为由要求解除其与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签订的《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在该案审理中,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和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选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红外分光测油仪及其配套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司法鉴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明确表示其只能按JJG950-2012《水中油分浓度分析仪》做外观、绝缘电阻、示值误差、重复性、漂移、最小检出浓度、电源电压的影响,技术文件上的其他该司法鉴定所只能出具专家意见书。2017年7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撤回该案的起诉。在该案庭审中,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军陈述,吉林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于2016年9月2日和9月20日两次到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对仪器进行了调试。
经本院释明后,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明确表示不申请对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仪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参数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单方陈述原告提供的仪器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参数,能否成为被告拒付货款的条件;2.原告提供的萃取仪为敞口式与合同约定不符,能否成为被告拒付货款的条件;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的金额;4.被告是否应补偿原告竞标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单方陈述原告提供的仪器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参数,能否成为被告拒付货款的条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将更换后的萃取仪送到被告处,视为安装完成。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仪器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参数,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仅提供了单方所做的检验结果,原告对该检验结果存在异议,认为被告没有依照国家标准对仪器进行检验,并认为采取不同的检验方式得出的检验结果会有差异。双方对检验的方式存在异议,而招标文件对检验方式没有做明确约定。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定仪器能否达到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参数。在此情况下,需要由第三方对仪器进行检验方能确定能否达到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参数。经本院释明后,被告不申请对仪器是否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参数进行司法鉴定。目前,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仪器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参数,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被告在双方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不积极的协调第三方对仪器进行检测,怠于履行检测义务,并以单方的检测结果作为拒绝支付原告货款的抗辩理由,系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本院认为支付全部货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萃取仪与合同约定不符,能否成为被告拒付货款的条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萃取仪的型号为JKQ-3B型,而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萃取仪的型号为JKQ-Ⅲ型,二者型号不符。但是,被告购买的一套仪器属于可分物,萃取仪仅是被告购买的一套仪器中的一个,且萃取仪属于被告购买一套仪器中价值较小的一个仪器(货款总额为78666元,萃取仪单价为7966元)。虽然原告提供的萃取仪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属于根本违约,也不能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可通过要求原告对萃取仪进行更换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提供的萃取仪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不构成被告拒付全部货款的条件。
(三)关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的金额的问题。
《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不计息)”。由于原告提供的萃取仪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不应支付萃取仪的货款,货款总金额应为70700元(78666元-7966元)。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完成安装,被告应支付货款总金额的90%即63630元,余款10%应在一年后支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为63630元。资金占用利息应从安装完成的次日开始计算,即从2017年2月22日开始计算。
(四)关于被告是否应补偿原告竞标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
《重庆市永川区竞争性谈判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标准文本》(2015年版)载明“第一成交商的竞标保证金在公示期满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根据上述内容,本院认为,原告交纳的竞标保证金已经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同时,该保证金系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收取,原告可向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退还竞标保证金。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目前只应支付扣除萃取仪后90%的货款,且资金占用利息应从2017年2月22日开始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竞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应支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不应补偿原告竞标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36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363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龙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