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8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14572673。
法定代表人:黄军,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洪平商贸有限公司永川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8463401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洪平商贸有限公司永川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洪平商贸有限公司永川大酒店支付维护款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洪平商贸有限公司永川大酒店无存款、车辆、住房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洪平商贸有限公司永川大酒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洪平商贸有限公司永川大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尚有维护款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未能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晏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