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与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8民初2670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765902612T。
法定代表人:袁长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娜,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77号(永川商贸城)18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14572673。
法定代表人:黄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与被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智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水质监测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