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7589号之一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2755373,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沙巷居委会(205国道与新245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一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5509392X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八一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一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2019年10月23日,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欢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