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轩琦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上海轩琦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903民初6105号
原告上海轩琦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琦公司)与被告盐城沿海农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轩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尘,被告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为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票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本案,原告轩琦公司与被告沿海公司签订的《双新大道城乡统筹示范区展示馆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合同协议书》,所使用的资金全部属于国有资金,未经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本案原告轩琦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合同约定:竣工结算费用=合同价+另外增加部分,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430万元。原告放弃增项部分主张,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被告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固定总价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8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7日,原告轩琦公司(乙方)与被告沿海公司(甲方)签订《双新大道城乡统筹示范区展示馆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双新大道城乡统筹示范区展示馆布展设计、施工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设计施工一体化;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固定合同价为430万元,付款方式:乙进场施工7日内支付总款30%,工程进展过半电子设备进场安装时,主模型在上海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场安装前,再支付总款50%,布展工作完成竣工验收审计后10日内再支付总款15%,余款保修金竣工满一年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5%;在施工中如有工程增加、变更等情况,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量签证单,甲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若涉及工程变更的事项,经双方现场代表进行现场签证,计入合同总价以外的工程总价;非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价款(另外增加部分),按双方确认的费用清单结算,以及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设计并进场施工。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监理单位盖章出具《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对展馆布局进行调整,部分工程变更,业主即被告方未签署意见或盖章确认。2013年9月25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合格,注明开工日期2013年6月17日,竣工日期2013年7月15日。2013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决算报审表,报送金额为4832243元。后被告向盐城市盐都审计局提交报审资料,至今未审计。2019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在接函后一周内启动审计,否则由被告自行承担责任。2019年4月23日,被告回复,对结算书中超过合同之外价款缺乏业主方人员签字(盖章),不予认可,只能按合同价委托盐都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库中的中介机构送审。审理中,被告表示因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审计局不予审计。原告提交了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方为双新大道城乡统筹示范区展示馆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为430万元,工期为29天,质量要求合格。 经查,案涉工程未进行政府招投标程序,原告轩琦公司持有中国展览馆协会、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一级资质证书,但没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资质。 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增项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合同固定总价430万元进行结算,并表示不申请鉴定。被告对原告放弃增项部分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鉴定申请,并表示是否按固定价结算,依法处理。双方一致认可已付工程款金额为344万元。
被告盐城沿海农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轩琦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0元,减半收取8665元,由原告上海轩琦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313元,被告盐城沿海农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盐城中行世纪大道支行,帐号:52×××89)
审判员  黄约平
书记员  肖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