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6民初21412号
原告:南通万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仇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滨,女。
被告:上海轩琦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万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轩琦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万峰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万峰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10元,减半收取计413.05元,由原告南通万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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