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1民初87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田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群力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2664823J。
法定代表人:廖中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荣,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东,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田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田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田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田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喻才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