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市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3719号
原告:蔡祝芳,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立案、应诉、代为承认、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交、签收法律文书和材料,代为调解、和解、撤诉,代为提起执行立案、和解,代为领取执行回款,代为领取退还诉讼费等费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吕,湖南星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和平社区居委会六楼。
法定代表人:唐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调解、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沅江市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沅江市庆云山路新辉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凡,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调解、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2019年12月31日受理的原告蔡祝芳与被告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沅江市新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祝芳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祝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祝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蔡祝芳负担。
审 判 长  覃锐国
人民陪审员  姚再毛
人民陪审员  曾雪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文宥妍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