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3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双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3-01#01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岳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朝慧,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和平社区居委会六楼。
法定代表人:唐亮。
湖南双豪贸易有限公司与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先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双豪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双豪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沅江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娟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严梓豪
书记员蔡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