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保29号
申请人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682821817R。
法定代表人:周跃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13915U。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镇××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P8WR77K。
负责人:吴丹。
关于申请人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1)湘3127民初11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5月27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9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查询措施,于2021年5月31日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金额为3900000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17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17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