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3125民初301号
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谢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591003499F。
法定代表人:杨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682821817R。
法定代表人:唐本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俣锦,该项目负责人。
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07元,减半收取4153.5元,由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康宁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