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
法定代表人周跃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8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高昌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君君
书 记 员 丁艳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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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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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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