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营业场所永顺县灵溪镇校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承群,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英杰,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振,男,1970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
法定代表人:周跃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跃香,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执行人周跃香丈夫。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周跃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3127民初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1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周跃香、***均认可扣除已经偿还的33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39元,本案还需执行的标的为截止2021年11月9日,还需偿还本金376057.73元及利息16723.64元。2021年11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同意被执行人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周跃香、***于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上述第一项协议确认的执行标的。案件执行费9448元(已支付),由被执行人永顺县天翼建筑有限公司、周跃香、***承担。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3127执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宝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