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子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子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831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子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3653267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东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朱孝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子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子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