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4826号之二
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金星村中央横南24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山河村(凌家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3元,减半收取计8351.50元,由原告温岭市基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