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惠山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米建军与四川省惠山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9民初1945号
原告:米建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惠山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北路西段241、243、245号F3(栋)1层2、3、4号。
法定代表人:廖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建军诉被告四川省惠山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米建军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惠山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建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惠山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建军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惠山鼎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米建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