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B15。
法定代表人:孙云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桥东
法定代表人:贾文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伊科拜尔生物添加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外环线**桥东/div>
法定代表人:贾文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伊科拜尔生物添加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239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天津农商银行的账户,并通过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存款执行到位4242.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1年1月26日,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4242.1元。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久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