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21号B15。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依法在立案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近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后,本院依申请轮候查封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河区不动产,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2执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 夏
审 判 员 杨宝志
审 判 员 张静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姚易寒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