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34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06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程永旺,男性,1976年09月0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孙庆红,男性,1967年0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21号B15。
法定代表人:王鹏。
被执行人:天津天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春港花园迎宾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甲。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程永旺、孙庆红、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16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晨
审 判 员  权普庆
审 判 员  孔立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邵学谦
书 记 员  范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