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10601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10月16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石棉县天成红砖厂。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投资人:罗万先,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
被告:四川大华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
法定代表人:刘杰,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石棉县天成红砖厂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四川大华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大华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棉县天成红砖厂撤回对四川大华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