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3040号
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棘,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淳安蓝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墅镇新兴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蓝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