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9民初85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
被告:福建晶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43号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31531218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娇蕊,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来兴与被告福建晶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周来兴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来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来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美玉
附:
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