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10224号
原告: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拓源路11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蜀川。
原告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文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