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391号
申请人: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孙蜀川,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宋家林/div>
法定代表人:刘家骥,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78503.21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178503.21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178503.2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