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安和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257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和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
被告: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蜀川。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和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国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靖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沈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