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悦动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悦动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拓沃环境能源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914号
原告:合肥市悦动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1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58378Q。
法定代表人:石龙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拓沃环境能源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城A31-3号、A3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7990783R。
法定代表人:林四成,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悦动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拓沃环境能源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悦动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拓沃环境能源成套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悦动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悦动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合肥市悦动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