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

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892号

申请人: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红石社区16栋16号。

经营者:陈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鹏,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8号12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

原告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与被告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1191154.06元(①账号:51×××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②账号:23×××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6102701046020200000973)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91154.06元(①账号:51×××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②账号:23×××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