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

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与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892号之一

原告: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红石社区16栋16号。

经营者:陈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鹏,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8号12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职务不详。

原告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与被告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