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892号之二
申请人: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红石社区16栋16号。
经营者:陈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鹏,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四川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8号12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
原告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与被告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川0116民初48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91154.06元(①账号:51×××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②账号:23×××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现申请人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流区亿和机具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民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91154.06元的冻结(①账号:51×××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②账号:23×××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小琴